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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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是什么?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关于11个月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规定,请自行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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