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劳动保障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劳动保障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的事项有: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办理保险。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理解?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具体如下:“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一)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
对此,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二)克扣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定义:“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请事***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截至目前,此定义仍可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克扣”。
(三)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劳动者还享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
因此,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法定计算标准金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将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
社保局是社会保障局吗还是社会保险局?
社保局,全称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局,是属于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下面的二级局。
1、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统称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社保局又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劳动保障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劳动保障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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